2020-05-19 14:18:00
為防范假借新聞采訪進行敲詐和網絡造謠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規(guī)文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新聞記者來采訪,被采訪單位要熱情接待,充分尊重記者的合法采訪權益。被采訪單位根據相關政策法規(guī),明確是否接受采訪。如接受采訪,要查驗新聞記者證和新聞單位出具的采訪介紹信(國家規(guī)定:禁止新聞記者私自開展批評性報道)。
2、建議被采訪單位對新聞記者采訪接待工作進行規(guī)范管理,設立新聞記者來訪登記簿,留取新聞采訪記者的姓名、單位、記者證編號、來訪事由、單位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
3、對于新聞采編人員提出做廣告、訂報刊、拉贊助等收費性經營活動的,或借輿論監(jiān)督進行敲詐勒索,可向同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宣傳部門反映舉報,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大,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國家規(guī)定: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fā)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chuàng)辦或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jiān)督進行敲詐勒索)。
4、接受新聞單位開辦和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經網信行政部門審批獲得采訪資質的新聞網站采訪時,需出示新聞網站記者證或開辦單位記者證,否則可以拒絕采訪。除此之外,任何網站或個人都不享有采訪權,可以拒絕其采訪要求。如果涉嫌其它違規(guī)行為,可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如果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可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
5、對于開設非法網站或社交網絡賬號,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散布網絡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以網絡監(jiān)督為名通過發(fā)帖、刪帖索取財物,以及傳播未經核實的“網傳”“網曝”信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行為,涉事單位或個人要及時向當?shù)鼐W信、公安部門舉報。
6、對于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或借輿論監(jiān)督搞有償新聞、敲詐勒索的,涉事單位或個人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并向當?shù)匦麄鳌⒕W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舉報、反映。
7、如發(fā)現(xiàn)擅自制作、仿制、發(fā)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fā)放、銷售新聞采訪證件的行為,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駐地方新聞機構或者采取假冒、盜用等方式以駐地方新聞機構或者駐地記者名義開展新聞采訪活動的行為,要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
楊凌示范區(qū)“掃黃打非”辦:87036215
楊凌示范區(qū)新聞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中心:87036466
楊凌示范區(qū)廣電新聞出版局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