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15:41:05
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黃河流域水庫管理單位不執(zhí)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水沙調度指令的,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違法利用、占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三)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或者縮小水域面積,未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四)侵占黃河備用入海流路。
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黃河流域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污染環(huán)境、妨礙防洪安全、破壞文化遺產等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的,國家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黃河干流,是指黃河源頭至黃河河口,流經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內蒙古自治區(qū)、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黃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
(二)黃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黃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三)黃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厲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級支流;
(四)黃河灘區(qū),是指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具有行洪、滯洪、沉沙功能,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有群眾居住、耕種的灘地。
第一百二十二條??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